办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办理单位:现居住地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对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申领生育相关待遇的外省市户籍职工。
办事程序:外省市户籍职工持申请材料→→现居住地(或本人单位注册地)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办理。
申请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需到当地居委会注册)
4.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
5.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即来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