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一次性奖励须知
办事依据:《关于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规定》(京人口发〔2009〕20号)
办理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奖励对象:享受奖励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来京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以查验婚育证明日期为准);
2.持有户籍地合法生育证明(街道、乡镇以上准予生育证明),在京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
3.持有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当年实行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手术的诊断证明。
申请材料:1.持本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的准生育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原件)。
奖励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流动已婚妇女持申请材料→→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奖励登记手续→→镇(街)计生办依据村(居)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受奖励名单汇总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对镇(街)上报受奖励名单进行核实、汇总,并下拨经费,通过镇(街)、村(居)发至奖励对象。
奖励金额:一次性奖励200元。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每季度发放一次)。